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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教助中心〔2014〕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如有变动,以国家、省厅文件为准)。
第一条  评定目的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政策规定,奖励优秀、激励向上、关爱贫困,践行阳光育人。
第二条  评定时间及名额
每学年的9月—11月组织评审,具体时间及额度执行省厅有关文件要求,并根据省厅下达名额及院(系)人数配比确定各院(系)名额。
第三条  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为高中起点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大专五年级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上述范围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通过上一年度我校贫困生资格认定为准)。
国家助学金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评定等级及金额
    国家奖学金现行标准为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为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共分2000元/学年、3000元/学年、4000元/学年三个等级。
第五条  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候选人应品学兼优,遵章守纪,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受到任何处分,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一等奖学金或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应在评选范围(以年级专业为标准,下同)内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的,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相关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集体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2.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候选人应是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包括如下条件:
(1)政治思想过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章守纪,无违法违纪现象,未受到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懂得感恩,道德品质优良,阳光向上,无不良信用记录,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低于40小时;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 (以我校上一年度贫困生资格认定结果为准);
(6)原则上至少曾获得过下列奖项中的一项:校级一二等奖学金、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称号。
  3.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申请者应是经过校贫困生资格认定(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以上一年度认定结果为准,一年级学生以本年度认定结果为准)的品学兼优、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不低于40小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学生,或者是临时意外致困但名单不在贫困生档案库的学生(需提供有效证明)。对孤儿、低保、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学生、师范类专业学生予以适当政策性倾斜。
4.其他
(1)同一学生不得兼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一旦通过省厅审批,院(系)应及时组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国家奖、助学金总额度和总经费不得突破当年省厅实际下达的指标。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学校发布评审通知,各院(系)广泛宣传后,学生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教务处审核并盖章的有效成绩表,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教务处审核并盖章的有效成绩表。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各院(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确定初步上报的获奖和获助名单(获助名单需拟定其资助档次)后,及时将初审通过的奖助学生相关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生成的汇总表要在本院(系)公示3天(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一定要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中出现有异议的,院(系)应进行认真核实并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最后将系统内各类报表信息上报校学工处审核,院(系)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也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各类申请表等均需A4纸打印或复印,各类汇总表均需加盖院(系)公章,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相关证书需附原件,电子报表需和书面报表一并上报学工处。上报时间要求以具体评审通知截止时间为准,逾期视同自动放弃。
3.学工处组织人员对各院(系)上报材料统一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报送的材料退回重新填报,对不符合申报资格的材料进行删除,同时核减该院(系)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下一年度申报指标。学工处复审后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和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名单及其资助档次,报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
4.审定后的名单在校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申报材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个人申请表草表在学生管理与资助工作群的共享文件中下载,并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申报。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正表需由《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A4纸),个人基本情况也在审核表中反映,不再另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统一填报要求为:
1.申报表格为一张,正反两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中除申请人、推荐人、院(系)领导签名必须手写外,其他必须在系统中打印,日期由系统自动生成。所有表格须经省资助中心审核后,由学校资助中心统一打印,一式两份。
2.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在系统中填写,其他各项应由学工处和各院(系)相关部门填写。申请人、推荐人、院(系)领导等签字栏应亲笔填写,不得打印或加盖签名章。
  3.表格中“申请理由”栏应以第一人称填写,内容应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180-200字。申请人签名要求学生本人手写签名,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签。
4.表格中“推荐意见”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应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表格中“院(系)意见”需详细填写审查意见,不得只填写“同意”等过于简单的审查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和院(系)公章应完备,不能用院(系)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5.表格中“获奖情况”栏的颁奖单位以获奖证书上的公章全称为准,排列顺序按获奖时间由先到后,同一时间按获奖等级由高到低。获奖项目是指大学期间的获奖。
6.“学制”栏按实际学制填写,其中五年制大专统一填写“2年”。五年制大专的入学年月统一填写进入大专学习的时间。
7.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的范围以同一专业、同一年级排名为准,并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8.表格应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手写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表格填写完整后,应加盖院(系)和学校两级公章。
9.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附在申请表后。各院(系)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材料,请按汇总表的名单顺序整理一式两份。
10.国奖奖助学金各类申请审批表从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下载。
第八条  经费发放
1.校财务处在收到上级国家奖助学金下拨经费后应立即通知学工处,按省厅终审通过名单统一制表审批,及时发放。
2.国家助学金经费发放方式为一次评定,分期发放。评定周期为每学年评审一次,资助经费分秋、春两个学期发放。
3.国家奖助学金发放,校财务处根据审批好的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表,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4.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财政拨款,应保证专款专用,学校、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进行二次分配,否则直接追究相关部门、院(系)负责人责任,同时核减该院(系)下一年度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泰院发〔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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