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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6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级各班级: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84号)和《关于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88号)规定, 2016年毕业的学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本人持有残疾证,或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均可获得政府发放的求职创业补贴,请各院系做好宣传组织申报工作,现就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我校2016届毕业生。

2.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

3.包含三类人群: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本人为残疾人

(3)申请并获得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发放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发放,从2016年起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

三、申报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由毕业生本人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个人留存一份,高校留存一份,报人社部门审核一份),申请表请勾选类别:“低保家庭”、“残疾”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每人只能申报一种类别。要提供个人信息(银行账户使用学校下发的缴纳学费的建行卡)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申请低保补贴的学生请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以下简称“低保证明”,格式见附件,证明出具时间为2015年9月1日以后。

(2)申请残疾补贴的学生请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残疾证原件归还学生本人。

(3)申请助学贷款补贴的学生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上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原件归还学生本人。助学贷款合同可以是一年一签的,也可以是一签到毕业的,合同必须涵盖2015-2016学年。

2.各院系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的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在“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上加盖学院公章。请学工办主任汇总审核后的数据,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附件2),加盖公章。上报所有纸质材料和花名册的电子稿。

3.学工处就业与创业指导中心负责汇总全校数据,将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将数据和相关材料上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4.市人社局签批审核意见后,退还审核通过的材料原件(如残疾证、助学贷款合同),并完成后续上报工作。

5.省财政厅根据审核通过的名单,于2016年6月底前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到学校,由学工处做表,财务处发放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1.请各院系高度重视,确保符合条件每一个毕业生都能成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2.求职创业补贴审核严格,请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证明材料。

3.请各院系于2015年12月1日前完成材料审核、汇总,将纸质材料交至学工办袁喆老师,并将电子版发送其 邮箱997184969@qq.com。

附件:1、附件1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xls

2、附件2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花名册.xls

3、附件3低保证明格式(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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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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