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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江苏省“十二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的意见》(苏教高〔2012〕1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根据“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彰显特色、重在改革”原则,通过抓好一批具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重点项目,强化内涵建设,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与训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主持人(负责人)应是我校在岗在编的专任教师、实验(实训)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本校各教学单位。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资助办法

第四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特指教育部、教育厅和学校组织实施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主要有:

序号

项目名称

1

重点学科

2

品牌(特色)、重点专业(群)

3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

4

优秀教学团队

5

精品资源共享课程

6

重点、规划、特色教材

7

双语课程

8

精品视频公开课

9

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

10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1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2

其他项目

第五条为鼓励教师和教学单位积极申报省级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校给予项目申报经费资助。省级及其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经费:0.2万元/项。对申报成功的省、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分别按1倍、1.5倍给予配套经费资助,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资助经费以申报书、批准文件为准,经教务处审核后,财务处将费用下达至有关二级教学单位。

第六条 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资助立项建设,资助额度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周期

资助额度

1

学科建设

重点建设学科

3

5元/个

扶持建设学科

2元/个

2

重点(特色)专业(群)

4

4元/个

3

立项建设教材

2

0.5万元/部

4

精品资源共享课

2

1万元/门

5

优秀教学团队

3

1万元/个

6

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

重点

2

0.6万元/项

一般

0.2万元/项

青年

0.1万元/项

7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

3

20万元/个

8

双语课程

2

0.5万元/门

9

多媒体课件

2

0.2万元/门

10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2

0.1万元/项

1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

25万元/个

注:其他项目参照以上相应类别项目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获得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方可申报高一级同类项目。

第八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申报,采取教学单位申报、学校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教务处发布或转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

2.教学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

3.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聘请专家进行初评,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4. 学校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按照规程审核立项建议方案。必要时,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就申报基础、理由及建设思路等进行答辩;

5.公示评审结果;

6.学校发文批准立项或向上级推荐申报。

第四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各项目单位应制定明确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任务书,确定建设期内的总任务及年度建设任务。

第十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国家、省级拨款和学校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拨付与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凡使用“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有关项目建设要求,组织专家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主要按自然年度进行,在建设过程中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进展情况;

2.项目建设成果;

3.资金的使用情况;

4.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省、国家级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材料与实地验收相结合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2.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3.项目管理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5.项目建设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验收结束后,校级项目由教务处出具验收意见并发文;省级及以上项目,由教务处向上级提交验收材料,并接受上级验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5.无正当理由不能如期通过结项验收的。

第十七条 凡受到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的单位与个人,取消其下一轮申报“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资格,并追缴学校已投入的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个别具体项目有专门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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