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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泰州学院专职教师、管理干部听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专职教师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课堂教学交流,引导各级管理干部积极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准确掌握教师课堂教学状况,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加听课的人员包括:学校党政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学督导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课程负责人;所有专职教师;所有承担教育管理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第三条 管理干部、专职教师听课范围分别是:

(一)校级党政领导及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学督导室负责人,听课范围为全校所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二)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听课范围为本教学单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或本教学单位承担的所有课程。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听课范围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或相近学科课程。

(三)课程负责任人的听课范围为本课程组的所有课程及与本课程相关的课程。

(四)专职教师的听课范围以本教研室承担的课程为主,还包括本教学单位开设的其他相近学科的课程。

(五)专职辅导员的听课范围为所承担教育管理任务班级开设的各类课程。

第四条坚持深入课堂听课,是学校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专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的重要部分,是相应岗位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岗位职责。各级管理干部、专职教师和专职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完成以下听课任务:

(一)校级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不少于8课时。

(二)教务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教务处有关科室负责人不少于4课时;人事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不少于4课时。教学督导室负责人、兼职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课时,专职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2课时。

(三)教学单位党行政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

(四)课程负责人、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其中对课程组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1课时。

(五)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六)专职辅导员每个学期每个班级听课不少于1课时。

第六条教学单位及教研室要制定听课计划,督促教师及时听课,安排集体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活动。

第七条听课人应提前进入课堂,听课时不允许影响教师授课的行为发生,如通讯工具应置于关闭或者调为静音状态、不接听电话。

第八条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听课人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中确定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应详细做听课记录和评价意见。

(二)听课者听课后应及时与教者交换意见,指出课的成功与不足及改进建议,必要时应向有关教研室、教学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三)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四)各级管理干部在听课时,除了解和掌握被听课教师授课基本情况外,还应了解和掌握教师教学态度、教学准备、教学环节、课堂秩序、学生学习情况、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流。

第九条听课人员一般采取随机方式听课,事先不通知被听课人。

第十条听课可采取统一组织和个人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由听课人员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专职教师相互听课或教学单位负责人听课的结果,由教学单位进行整理、汇总,并对听课中发现的属于教师教学方面的问题通过教学研究活动等方式及时向被听课教师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每学期结束后,校级党政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学督导室等管理干部和人员的听课记录由教学督导室负责收回存档;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课程负责人、专职辅导员、专职教师等的听课记录由本教学单位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学校每学期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全校专职教师、各级管理干部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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