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类别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科研经费。
3.校内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含学校配套经费的相应部分)。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依照《泰州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实行配套的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江苏省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等厅级项目;泰州市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市级项目。根据本办法无法认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具体配套标准为:国家级项目按下达经费的1:1.2配套(最高60万元);省部级项目按下达经费的1:1.0配套(最高20万元);厅级项目按下达经费的1:0.6配套(最高5万元);市级项目按下达经费的1:0.4配套(最高4万元)。
下达经费中扣除的科研管理费不超过相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配套经费的5%用作科研管理费,50%划拨到项目负责人科研账户,25%用于立项现金奖励,20%用于结项现金奖励。
国家级自筹科研项目给予3万元经费资助,省部级自筹科研项目给予1万元经费资助,厅级自筹科研项目给予0.8万元经费资助,市级自筹科研项目给予0.5万元经费资助。
第五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计财处,由科研处核实后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设备费。指完成项目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2.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等费用。
3.差旅费。指完成项目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4.出版费。指完成项目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与保护费等各项费用。
5.会议费。指完成项目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6.劳务费。指参加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费、临时用工费等(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7.项目立项单位规定可以支出并经科研处审核的其他必要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应按学校财务制度办理。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报销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经分管副校长审批后,凭经费使用发票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5000元以上的报销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经分管校长审批后,凭经费使用发票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者,须到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所购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供项目组成员使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泰州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应留在校内(项目经费资助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科研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共同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其结余经费可根据项目组意愿,转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下一项目;也可按经费使用范围和金额作结算处理,原项目经费账户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科研项目,其负责人应向科研处及项目立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延长期满项目仍未完成的,将中止该项目研究,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级及以上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科研处。校内项目如系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不能结题的,将冻结剩余的项目经费,该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能申报新的校内项目。其他情况待科研处及项目立项单位共同商议后决定经费结算事宜。
第十四条本办法若与校外项目立项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冲突,参照校外项目立项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